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流程简图:
巴黎公约进入美国所需文件?
1、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优先权副本;
3、中国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
4、委托书。
巴黎公约三个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签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可享受该被申请国的国民待遇。
(2)、优先权原则。即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的正式申请的人,在其正式提出申请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再向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3)、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
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
第二、权力的消灭独立;
第三、全力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
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巴黎公约的“优先权 原则”,我国《专利法》有明确的体现,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就相同主题在《巴黎公约》 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优势:
时间较短。此种申请方式直接进入指定国家,无需经过国际阶段,因此,此种方式一般比pct申请所用时间要短。
巴黎公约劣势:
由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本国专利法,因此,在要求优先权直接进入指定国家时,就会必须要一次性递交多续种形式,多种语言的专利申请文件,并且需要多次公开,多次审查,不仅形式繁琐,工作量巨大,而且会一次性产生较多的国外律师费用和官方费用,成本较高。
参考资料: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
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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