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债实行批准和登记管理,是我国外债管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维持合理的外债结构和规模,防范外债风险的重要手段。根据外债统计监测规定,所有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后都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债登记监督和统计监测职能。但办理了登记的外债并不意味着国家担保了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除国务院批准的主权债务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提供担保及变相担保。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对外借款进行审批与登记,主要是确认境内机构按批准文件从事的对外举债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应经外汇局批准,未经批准签定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和发债协议无效。”,“境内机构应当凭自身资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并自行承担对外偿还责任。”可见,债务人能否按合同履约属商业风险,由当事人双方负责,外汇局及中国政府对所批准的外债没有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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